【上訴終院】涉煽動參與6.4集會鄒幸彤上訴得直 律政司上訴終院指警方禁令不應於刑事程序中挑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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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11/22 14:51

最後更新: 2023/11/22 16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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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。(梁錦麟攝)

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呼籲市民出席被禁止的6.4集會,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,判監15個月。鄒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得直,獲撤銷定罪及判刑。律政司今(22日)上訴至終審法院,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,鄒可透過上訴或司法覆核挑戰警方決定的合法性,而非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挑戰。終院聽取陳詞後,押後頒布判決。

上訴人律政司提出的法律議題包括,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A(3)(a)及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I條,被告能否於抗辯時,爭議警方所發出的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的合法性,而該命令並已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認;若被告可爭議有關警方禁令,法院應採取什麼方式考慮有關爭議。

是次上訴由終審法官首席法官張舉能、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、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處理。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;鄒幸彤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。

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,鄒幸彤並不能挑戰警方所發出的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的合法性,禁止相關集會的原因是基於公眾秩序等因素,當中亦有既定上訴機制,上訴委員亦會於考慮後作出最後決定。

律政司一方續指,案發時正值疫情嚴重,警方考慮國家安全、公眾安全及秩序下,有充分理由拒批集會許可,又指鄒幸彤可透過上訴委員會或司法覆核程序處理事件,而非在刑事程序中提出挑戰,否則公眾將會無視禁令。

法官林文瀚則問及,若鄒幸彤被警方落案起訴後,能否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當局決定。律政司一方則指,鄒亦可提出司法覆核,並等待高院作出判決,律政司亦會就覆核結果決定是否終止檢控。

法官李義又指,質疑警方決定的合法性或是鄒幸彤潛在的抗辯理由之一,若鄒幸彤未能就此作質疑,或會影響其抗辯權利。律政司一方指,決定的合法性並非必要的控罪元素之一,而且鄒幸彤被捕後亦有權提出司法覆來。

鄒一方陳詞時指,警方決定的合法性屬控罪元素之一,鄒幸彤有權在審訊中提出質疑。鄒一方又指,控方在審訊中亦負有舉證責任,若鄒提出司法覆核,責任則會落入鄒幸彤身上,而且提出司法覆核亦需要一定資源,鄒早前亦希望就一禁制令加入司法覆核,但最終因被裁定在法律上沒有資格而被拒加入,最終須承擔律政司訟費。

高院法官早前於判詞指,《公安條例》容許鄒幸彤於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,鄒可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。法官裁定警方沒有履行主動責任,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,律政司一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。鄒被控煽動參與被禁止的集會,但若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,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,亦不會違法,故裁定上訴得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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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